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相關規定

81.01.01 訂定
86.01.08 第一次修定


  1. 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相關規定:
    台灣學術網路之目的, 係為支援台灣地區學校及研究機構間之教學研究活動, 以相互分享資源並相互提供合作機會。
    本使用規範主要敘述TANet資料傳輸使用之可接受性範圍, 若資料傳輸跨越其它網路時, TANet 之使用者仍有義務遵守其它網路之使用規範。 所有 TANet 使用者皆必須遵守及履行下列事項:
    1. 所有使用必須符合TANet之目的。
    2.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傳送具威脅性、猥褻性、不友善性、商業性的資料。
    3. 禁止使用TANet做為干擾或破壞網路上其它使用者或節點之硬軟體系統, 此種干擾與破壞如散佈電腦病毒、嘗試侵入未經授權之電腦系統、 或其它類似之情形者皆在禁止範圍內。
    4. 網路上所可存取到之任何資源,皆屬其擁有之個人或單位所有, 除非已正式開放或已獲授權使用,否則TANet使用者禁止使用此等資源。
    5. 若使用目的與TANet相符,則直接支援該使用之相關資訊,亦在可接受範圍內, 如校務行政資訊等。

     

  2. 違反『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』處置辦法:
    TANet 之使用者應確實遵守『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』, 使用者一律須以可追查真實資料註冊, 以便發生不法情事時可協助司法單位調查。 凡查覺未做身份認證且造成事端, 以致包庇犯罪之公共服務單位, 初犯者處以停止使用 TANet 一年, 再犯者永久不准使用 TANet 資源。

     


   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

    教育部90電創184016號文

    中華民國901226日核定

    一、規範目的

    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(以下簡稱網路)功能、普及尊重法治觀念,並提供網路使用者可資遵循之準據,以促進教育及學習,特訂定本規範。

    二、網路規範與委員會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 各校應參考本規範訂定網路使用規範,並視實際需要設置委員會或指定專   人辦理下列事項:

    (一)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法律問題。

    (二)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安全。

    (三)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,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、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。

    (四)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。

    三、尊重智慧財產權

    網路使用者應尊重智慧財產權。

    學校應宣導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:

    (一)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。

    (二)違法下載、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。

    (三)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,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。

    (四)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,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,而仍然任意轉載。

    (五)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。

    (六)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。

    四、禁止濫用網路系統

    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:

    (一)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。

    (二)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。

    (三)以破解、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,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,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。

    (四)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。

    (五)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。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。

    (六)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。

    (七)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,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、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,或以灌爆信箱、掠奪資源等方式,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。

    (八)以電子郵件、線上談話、電子佈告欄(BBS)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、誹謗、侮辱、猥褻、騷擾、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。

    (九)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。

    五、網路之管理

    學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,其有關網路之管理事項如下:

    (一)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。

    (二)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。

    (三)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,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。

    (四)BBS及其他網站應設置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。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,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。情節重大、違反校規或法令者,並應轉請學校處置。

    (五)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。

    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,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。

    六、網路隱私權之保護

    學校應尊重網路隱私權,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    (一)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。

    (二)依合理之根據,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,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。

    (三)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。

    (四)其他依法令之行為。

    七、違反之效果

    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,將受到下列之處分:

    (一)停止使用網路資源。

    (二)接受校規之處分。

    網路管理者違反本規範者,應加重其處分。

    依前兩項規定之處分者,其另有違法行為時,行為人尚應依民法、刑法、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。

    八、處理原則及程序

    各校訂定之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應明定於校規。

    前項校規和網路管理單位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,或為防範違反本規範,對行為人或非特定對象所採取之各項管制措施,應符合必要原則、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。

    各校對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所為之處分,應依正當法律程序,提供申訴和救濟機制。

    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,應徵詢校內網路委員會或指定專人之意見。